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第三项: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计算公式如下: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平均每月计薪天数×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