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投资者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或投资者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相关情况:
(一)交易价格出现明显异动;
(二)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四)会员或投资者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有关会员或投资者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