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并没有规定工会主席必须是中共党员。但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组织都是中国共产党的外围群众组织,为了方便党的领导,在设置工会主席候选人的时候,应该安排中共党员作为候选人。
工会主席需要经本单位全体员工选举产生,如果该单位的员工就是不选党员候选人,而选上非党员当工会主席,也应该是有效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由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等由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产生的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等,可以由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但也须报上级工会组织批准。基层工会主席应当配备相当于同级党政副职的干部担任,在任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的政治、经济待遇。